违反本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,既适用于党员,也适用于党组织。如果是具有特定身份、特定职责、特定义务的党员、干部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救而不救,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,则可能涉嫌失职、渎职违法犯罪,需要适用《条例》总则第四章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。
复制原文链接查看更多学习资料
内容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廉洁深圳 深投控
原文链接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aHYXhDB--5u2I-WRaoYMvw